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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同的纠纷如何维权

宣传报道 | 发布时间:2016-08-18 | #评论#
摘要:从事水产品批发的李先生来电咨询:2016年6月,他与某公司口头约定水产品的买卖合同,双方就产品的数量、价格、质量以及支付方式都达成一致意见,但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
          从事水产品批发的李先生来电咨询:2016年6月,他与某公司口头约定水产品的买卖合同,双方就产品的数量、价格、质量以及支付方式都达成一致意见,但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现该公司以当时产品价格约定不清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他应当怎样维权?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司晓楠、赵文慧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李先生与该公司的水产品买卖合同成立并且已经生效,李先生也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中属于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价格有其他条款的约定,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因此李先生可以拿着自己的送货单、结算单以及自己平时出售的该类水产品的价格凭证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

责任编辑:民声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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