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该局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南京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活动导则(草案)》《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以下简称“规约”)《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并全文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对电梯使用、出租房屋等都有规定 在规约中,列出了物业管理区域的15种禁止行为,包括搭设违建、损毁树木、违法出租等。现代快报记者还看到,规约中有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也要遵守相关约定,比如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什么时间段内不允许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允许遛狗等,以及不得在晚间几点后放任动物持续鸣叫等,都需要业主来共同约定。 记者看到,规约还对车辆停放、电梯使用、出租房屋等都有规定,比如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应向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对于单间超过一定人数,以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一定面积的,也要征得本单元业主的书面同意。 业主大会每年定期召开1次 除了小区管理规约,《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也一并公布。现代快报记者看到,议事规则明确要求,业主大会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可以约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做公告,包括公布物业管理情况报告、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以及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等。 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议事规则也做出要求,不得强制要求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承担,其工作经费来源,可以采取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可以是业主共有资金,也可以是业主自愿捐赠,以上三种筹集方式三选一即可。 记者还注意,议事规则中明确了有些业主是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比如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比如没有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等等,都不允许成为业委会委员。 原标题:南京拟出规约:遛狗按时间来晚上不能放任乱叫 此前有小区关系遛狗问题小区居民自发签订《遛狗公约》也引起很大热议 法律要点 1、问:《遛狗公约》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居民公约。 2、问:《遛狗公约》的产生,有无法律依据? 答: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3、问:若居民不遵守《遛狗公约》,可否进行处罚或者强制执行? 答:《遛狗公约》没有明确强制执行的法律责任,只是一种倡导性的提议,因此不能强制执行。同时,居委会没有具体小区物业的管理权,所以其制定的公约对全体业主没有法律约束力。 4、问:如果居民产生法律纠纷,《遛狗公约》可否作为裁判依据? 答:不能,只能依据民法或者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居民在遛狗专用区遛狗,随身携带纸张清理狗狗的粪便 670余户居民,40多条狗,眼看狗狗们随意乱窜,如何管住狗患?常青花园三社区梅苑村的670余户居民自发签订《遛狗公约》,用法治思维重塑社区秩序,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遛狗公约》仅有一页纸,却对最要紧的三件事做了约定:一、遛狗时间要避开居民出行高峰期,一天仅开放两个时段,上午6:00-7:00,下午5:00-6:30。二、遛狗只能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遛狗必须系绳,且绳长不能超过2米。三、遛狗时主人必须妥善处理宠物粪便,随身携带报纸或者塑料袋。 大狗惊倒七旬大爷引出公约 去年7月10日上午10时,梅苑村一位七旬大爷在小区溜达,突然迎面扑来一条大狗,龇牙咧嘴狂叫,大爷受到惊吓,摔倒在地。狗的主人却不见踪影。 万幸没有大碍,大爷休息片刻就爬起来回家了。当天,他找到居民自治小组组长陈汉均,帮他找到了狗的主人。原来,当时狗主人正在玩手机,一时间没有看住狗狗。狗主人当即赔礼道歉。 此事虽顺利解决,但小区狗患却在陈汉均心里扎下了根:几十条狗四处乱窜,这不是个事,加上小区紧挨着学校,若发生类似事件,后果不堪设想。 于是,他和居民自治小组成员商议,能否制定个公约,彻底解决该问题。 居民自治小组挨家挨户征求意见 经居民自治小组商议,第一步,先让养狗的40多户居民就遛狗时间、遛狗地点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第二步,再请所有的居民就公约发表看法。 事不宜迟。7月15日,陈汉均和居民自治小组成员开始挨家挨户上门拜访。“养狗的人里,六成都是40岁以下的年轻人”,陈汉均说,想要让大家达成共识并不容易。一户居民,家里养了一条大狗,站起来足有一人高,每次出现都很显眼。陈汉均为说服他,前后跑了三趟。头一回,该居民直接拒绝提议,说“我家的狗不咬人,不会出事”。第二次,陈汉均去了他家,女主人恰好在家,但称还要再想想。第三次,陈汉均又来到居民家中。当时已晚上七八点,头发花白的陈汉均就站在楼道苦口婆心,最终打动了他们。 经过2个多月的努力,梅苑村的670余户居民终于通过了《遛狗公约》。 公约执行主要靠互相监督和道德谴责 今年54岁的罗阿姨,家中养狗十余年。《遛狗条约》出台后,她一直遵守各项规定。她说,没有养过狗的人不懂狗的行为,很容易引起误会,公约给所有居民一个行为准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尽管签了《遛狗条约》,但并非所有人都像罗阿姨这样自觉。每天早上6时,陈汉均都会准时出现在遛狗区域,观察居民是否守约。居民自治小组成员也会轮流观察,遇到违反公约的情形,当即制止。“公约执行主要靠互相监督和道德谴责,”他说,大家都是街坊,抬头不见低头见,这样的监督并不比强制的法律法规执行效果差。 常青花园三社区负责人透露,准备在《遛狗公约》划定的遛狗区域设立标识,投放垃圾桶等设施,并将该经验向全社区推广。 武汉曾经出现过的居民公约>>> ●2007年7月,武汉8万居民签公约依法安全文明放鞭。 ●2014年8月,青山区武东街船机社区出台了武汉市首份“广场舞”文明公约。《公约》规定,在广场组织开展活动需提前告知社区居民,尽量做到不扰民,跳舞队携带或安装的播放器音量控制在60分贝以内。 专家点评>>> 《遛狗公约》的背后是民主意识和契约精神 梅志罡(华中师范大学社会福利研究中心主任): 遛狗本是一件小事,通过居民公约进行约束和规范遛狗行为,就是一件大事。居民自发制定公约,背后体现的是民主意识和契约精神。 目前,国内有两种典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一个是城市居委会,一个是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宜,公民有权利通过群众性自治组织表达意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居民公约就是中国基层社区治理的一种有效形式。 《遛狗公约》用一种公民之间的契约,约束社区居民,不仅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性和主动性,还会增强公民的责任感,让日常生活充满朝气。 焦洪涛(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已将东西湖区(常青花园、万科花园、新村派出所管辖区域)确定为限制养犬区。在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只,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在这个前提下,居民自发限定时间、地点,并且对遛狗行为进行规范。这不仅不与此法冲突,还延续了该法的精神,自觉自愿对辖区内的遛狗行为进一步约束。从最原始的乡规民约到现在的社区居民公约,基层群众自治正在逐步规范化和法治化。 黄军(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居民公约是社区居民平等地讨论相关事务产生的一种约定,是社区多元主体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的相关约定,体现了居民的公共意志。 居委会没有具体小区物业的管理权,所以其制定的公约对业主没有约束力,只能是一种倡导性的提议。如果《遛狗公约》由业主大会发起并通过,公约生效后,即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实行业主自治制度,全体业主有权制订小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该公约有法律效力。如该公约中约定了业主不遵守约定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良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居民公约给社区居民提供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当前,我国传统的旧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被打破,新的现代化的治理体制机制还没有健全,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公民参与机制还不完善。 《遛狗公约》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却在居民之间达成了一种契约,对遛狗行为进行了规范,是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为解决居民矛盾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