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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 立刻做好这六件事

权威发布 | 发布时间:2017-06-18 | #评论#
摘要:原标题: 银行卡 被盗刷立刻做好这六件事 在平时的生活中,如果储户的卡被盗刷,自己应如何取证和止损呢? 银行卡被盗刷立刻干这六件事 一般情况下,如果储户发现自己的银行卡


原标题:银行卡被盗刷立刻做好这六件事

在平时的生活中,如果储户的卡被盗刷,自己应如何取证和止损呢?

银行卡被盗刷立刻干这六件事

一般情况下,如果储户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可以尽快按以下六步操作:

1、留存卡未离身的证据

最简单的方式是去附近银行网点或ATM机,进行存取款、查询等交易,并保存好凭条。

2、打电话给银行客服挂失止损

3、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必要时记下客服人员号码;跨行交易可以向中国银联调取凭证。

4、拿着银行卡、相关单据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公安部门报案。

5、拿立案的回执单,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涉

6、如果问题仍未解决,咨询律师起诉。

不是所有都能赔防盗刷意识要提高

不过,银行不是保险柜,也不是所有的盗刷情况银行都有赔偿责任,储户除了要了解如何取证,更要提高防盗刷意识。

业内人士邱玮:不要轻易地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消费短信以及验证短信轻易地告诉第三方;不要轻易地点进来路不明的网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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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存77万元当天就被盗刷银行被判全额赔偿本息

程女士是安徽亳州人,在昆明工作。自2015年9月起,她就为77万元存款被盗刷而四处奔走,近日,她的不懈努力终于换来好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户银行全额赔偿她的损失及相应利息。

77万存入当天就被盗刷

2014年12月,程女士到某银行昆明潘家湾支行(以下简称“潘家湾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借记卡。

2015年8月24日,程女士将77万元存到这张卡上。

2015年9月1日,程女士拿着这张卡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卡上只剩下0.57元了,她急忙到潘家湾支行询问,并先后向昆明警方和嵩明警方报案。

潘家湾支行提供详细消费、取款明细显示:2015年8月24日,程女士的存款到账当天,在浙江杭州有100元的消费;接着在深圳消费了200元;之后又在上海发生过5笔消费交易,共计6万多元。第二天,又先后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发生过19笔交易,总共被取走31万元。在随后几天里,先后又发生97笔交易,有些钱是在外地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的。

银行卡预留电话被更改

云南银监局调查核实:2015年8月21日,一名客户持临时身份证到某银行嵩明县黄龙支行办了一张借记卡,所持临时身份证信息和程女士的身份证几乎一致,姓名、性别、年龄、籍贯都一致,只是把安徽“亳州”写成了“毫州”。同时,该女子还将程女士的预留电话号码也更改了,导致程女士的存款被盗取时,手机上没有短信提示。

法院判银行赔77万存款

存款被盗取后,程女士将潘家湾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77万元存款。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程女士的诉讼请求。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认定,2015年8月21日,申请办理开户变更程女士账户的人不是程女士本人,银行在授权变更程女士账户银行预留电话号码和信息的行为存在过错。自2015年8月21日之后,就对其账户失去控制,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程女士的借记卡发生的银行支付交易中,交易时间多次发生在凌晨;交易省市涉及浙江、深圳、云南、上海,多次出现极短时间内跨省市交易的情形,不可能是程女士本人持真卡进行的交易。由于潘家湾支行在未确认是程女士本人的情况下,授权将程女士银行预留电话号码变更,导致程女士账户资金变动时,不能及时知道,并失去对账户的控制,潘家湾支行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涉案的程女士账户资金支付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银行应对程女士账户资金的不明支出承担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五华法院的一审判决,由潘家湾支行赔偿程女士77万元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男子银行卡遭盗刷获赔13万"就近取款"成关键证据

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后,北京的吕某赶紧就近取款,这成了能够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关键证据,最终获赔13万元。

银行卡遭盗刷索赔13万就近取现成关键证据

2014年4月,吕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同年12月6日,他收到短信提醒,告知其借记卡于当天17时48分07秒发生了一笔金额为4.5万元的交易,39秒后又发生了一笔金额为8.5万元的交易。

吕某收到短信提醒后,就近到ATM机进行了两笔取现操作,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交涉,后到公安部门报案。随后,吕某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发卡行赔偿被盗刷的13万元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

公安机关发现,金额为4.5万元的交易,是通过“智付通”刷卡机器完成的,收款人为樊某,地点位于云南省;而另一笔金额为8.5万元的交易,则是通过POS机刷卡完成的,收款人为某建材商店,交易地点在武汉。

两笔钱的交易地点均不在北京。根据常识判断,吕某难以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张借记卡往返三地操作。基于此,法院认定涉案借记卡的诉争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银行与吕某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涉案两笔盗刷交易系通过伪卡在银行提供或经银行认可的服务设施上完成,银行卡系统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卡是造成盗刷的重要原因。据此,法院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吕某在收到账户支出异常的短信提醒后,立即就近取款,并到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取得了确认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刷卡地的关键证据。”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成桂钦说。

手机银行密码泄露赔偿请求难获支持

据成桂钦介绍,按照交易介质不同,盗刷类银行卡纠纷可以分为有卡盗刷和无卡盗刷两类。有卡盗刷是指以盗窃、复制伪卡等各种不正当方式获得的银行卡、信用卡及伪造卡进行的盗刷,而无卡盗刷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网络盗刷。

记者注意到,因手机转账款项“去向不明”,法院常难以支持持卡人的赔偿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叶某于2012年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交易方式为凭密码交易,同时叶某还向发卡行申请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2015年9月12日凌晨2时13分,叶某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为:“泄露验证码有资金被盗风险!转账验证码******”。4分钟后,叶某的银行卡转账支出5万元,收款人为苟某。同日上午,叶某向公安部门报案,称这笔转账非本人操作。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叶某起诉发卡行要求赔偿。

该案的承办法官说,叶某在申请开通手机银行时,银行提供的签约单中对重要信息保管、手机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提示说明,这说明银行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持卡人仅证明其信用卡资金账户减少的事实,未能证明发卡行在资金转账操作流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损害资金交易安全的行为,也无法证明转账非本人操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账户异常变动应做到“三个尽快”

成桂钦表示,实践中,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十分困难。在无卡盗刷案件中,由于无卡交易并不以银行卡片为介质,持卡人能够证明盗刷事实存在的证明手段较为有限。

为避免银行卡被盗刷,大兴区法院建议,持卡人在申领银行卡时,应当设置复杂密码并妥善保管,办理业务后也要将凭条彻底粉碎或自己收好,以防泄露信息。刷卡交易时要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收银员有无重复刷卡、手机收到病毒短信等异常行为。

法官建议,发现账户异常变动时,持卡人应做到“三个尽快”: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证明人卡未分离;尽快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办理临时挂失;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责任编辑:民声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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